《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息金税。个人丧命的,个人账户余额能够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交费年限、交费薪水、当地工人平均薪水、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时累计交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时累计交费不够十五年的,能够交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能够转入新型乡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限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丧命的,其遗属能够领取丧葬补贴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能够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本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工人平均薪水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交费年限累计计量。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量、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