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丈夫经常以家务琐事为由对我打骂,为此我向提出离婚。在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经法官调解,我撤诉了。可撤诉后没几天,丈夫又对我打骂,比以前更狠,已威胁到我的安全。我想重新到,可听说离婚撤诉后六个月内不能重新提讼,我该怎么办 杨小叶专家意见:《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的,不予受理”。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虽然法律上对“新情况、新理由”没有详细界定,但像你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已构成“新情况、新理由”,可以在撤诉后六个月内重新。对你丈夫的这种行为,你应该及时取得证据或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让邻居写出证言,对现场进行拍照留证以及让法医对你所受伤情进行鉴定等,只有这样,你的再次离婚才会在撤诉后六个月内被受理。(《法制与新闻》2001年第10期路光仁文)《文摘报》200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