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锅炉房的服务目的是为小区全体业主服务,因此,应该认定锅炉房属于公用设施。但是,对于锅炉房的权属问题,这就要看在买卖小区房屋时,买卖双方是否有约定在先。如果业主们在购买房屋时,对于锅炉房的权属并未约定,也未缴纳建设或维修锅炉房的费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不属于业主。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