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日,赵先生向本报反映,他是一农民工,在郑州市一清洁公司打工,清洁公司拖欠他400元工资未付,他就向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认为,赵先生今年62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他的打工行为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拒绝受理他的投诉。记者就赵先生反映的事情与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取得了联系,他们认为赵先生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他与清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与清洁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他们无法维护赵先生的权益;但是赵先生与清洁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赵先生可以向讨要他那400元工钱。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滨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法对我国的全体劳动者都适用,并没有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公民就不适用劳动法。如发生拖欠工资现象,劳动监察部门应依职权对用人单位做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