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定向医学生安排编制后是否有试用期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定向医学上聘用后应实行试用期。定向生是指为了帮助边远地区、地区和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培养人才,保证他们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而制定的一项政策。定向医学上毕业之后,被医疗机构聘用,医疗单位属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前,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一年;人事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再实行见习期,统一实行试用期制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13号第十七条 定向生毕业后,依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就业。即: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门负责向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单位推荐,毕业生选报志愿,用人单位考核录用。如定向地区或部门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定向生可按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方式就业。经教育拒不去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须退还所得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培养费。定向生的服务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年(含见习期1年),服务期满,允许其流动。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