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林地有承包合同但是擅自改变用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逾期不归还的在林地上私自建房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期满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占用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