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海市对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情节与量刑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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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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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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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挪用公款虽不满20万元,但有多次挪用、手段恶劣、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在一审宣判前未能退还;(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为个人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