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方式和要求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