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行为。公司在经济交往中,交易一方很看重另一方的经济实力及信用程度。如果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资的行为,不但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而且还会给公司、给股东带来很大的风险,甚至就是灾难。 笔者试从以下三个方面稍作分析,以供参考:
一、刑事责任: 《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相关的解释,如果达到以下情况,就会追究刑事责任,股东或直接主管及直接责任人员就会有牢狱之灾。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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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常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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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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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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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金额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行政责任 如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构不成犯罪,也会受到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1、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下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三、民事责任 股东在承担了以上两种责任后,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股东在民事责任承担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的发起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义务,都是各方真实意思的合议,股东如不履行约定义务是须承担违约责任的。《公司法》第28条第2款“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公司的侵权责任。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修改后的《公司法》152条规定了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代表公司行使财产权利,如果以上机构不予行使,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提讼,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并赔偿因出资不到位而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
3、向公司债权人代位清偿责任 当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代位权原理直接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清偿债务。违约股东应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