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上适于作抵押物的财产应当是法律准予流转的物和经使用、收益而不改变其形状、毁损其价值的物, 凡是具备这一特点的物,都可以作为抵押物,包括动产 和不动产。担保法第34条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物权法扩大了这一范围的规定。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财产中的一项单独抵押,也可以将其中的数项财产一并抵押。较之担保法,物权法体现了“法不禁止即为允许” 的法治理念,极大地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规定只要法 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就可以进行抵押,对动产抵押的范围不作限制,赋予了当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