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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则分为哪几类,意见证据予以排除的例外

帮助5人 3.7w浏览 匿名 2020-08-18 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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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意见规则分为哪几类意见规则将作为证据的陈述分为两类:一类是体验陈述,指陈述人就自己所体验之事实而作的陈述;另一类是意见陈述,指陈述人以其特别知识和经验,陈述其判断某一事项之意见。前一类陈述为证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的陈述,后一类陈述为鉴定人的陈述。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意见规则确立的理由是:
    1.认定事实、作出判断系法官职责所在,证人责任在于提供法官判断事实的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2.法庭需要证人提供其经验事实,而意见和推测则非证人的体验,因此并无证据用途,而且容易导致立证混乱,可能会因提供有偏见的推测意见而影响法官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二.意见证据予以排除的例外意见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区分事实和意见。一般说来,观察体验的情况为事实,推测、判断的陈述为意见。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关系密切,难以完全分开。因此,对于直接基于经验事实的某些常识性判断,意见证据予以排除。例如,
    1.相比较事物的同一性和相似性。
    2.某种状态,如车辆的快慢、人的感情等心理状态。
    3.年龄与容貌。
    4.气候。
    5.物品的价值、数量、性质及色彩。
    6.精神正常与否。
    7.物的占有和所有等。这些事实情况,实际上难以用非判断方式来表达。因此可以视为意见规则的现实性例外。
    全文
    7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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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以逮捕意见书应该怎么写
不予以逮捕意见书:首先要要先明确嫌疑人和律师的的身份信息;然后律师根据案件进行陈述;然后根据嫌疑人不批捕做出辩护;最后提交给人家法院就可以。人民法院会借鉴意见书,根据辩护意见书对嫌疑人做出合理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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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有多少种类和类型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刑法领域内,盗窃罪的犯罪行为种类繁多且复杂。
通常情况下,这些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以及非法接入他人通信线路等。
对于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属于多次盗窃、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以及扒窃等特定情形,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
而对于那些涉及到的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同样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
至于那些涉及到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案件,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可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挪用公款罪的同类犯罪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挪用公款罪共犯的法规标准设定如下:
第一,这一法规适用于各个类型的共同故意犯罪案件,其中包括,但不仅仅限于,被告方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采用了欺骗手段,获取了他人信息或数据。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该利用者与转移公款当事人达成了共识,参与并主持了策划方案,甚至是主动协助被转移者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非直接使用者,都应该按照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来进行定罪量刑。
第二,当原告方与被告方共同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时,便构成了挪用公款的共犯。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是否存在共同的挪用意图以及共同的挪用行为,是判断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关键因素。
此外,在理解使用资金的权属性质后,原告方才能够明确其对公共财产使用权的侵犯,从而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最后,只有在确认原告方与被告方之间存在犯意联络的情况下,才能确切证实他们构成共犯。
2.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产转移至个人使用,以此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是通过转移公款达到私人获利目的;
又或者是大规模转移公款,而且超过了三个月未偿还的行为,均属于挪用公款罪。
对于此类行为,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对于那些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拒不归还的行为,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律师会见违规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因违反相关规定而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会面、携带其近亲或其他负有利益关系的人士参与会晤、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供通信设备或传送物品及文件等行为,根据相关法规,应给予暂停会员权益六个月至一年以下的纪律处罚;
若情节严重者,则应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严厉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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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受害人意见是否存在
不予批捕受害人意见是不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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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会见有哪些禁止
[律师回复] 解析:
1.我们严禁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任何有关案件情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检举揭露其罪行的线索;
2.我们严格禁止使用个人手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部世界进行通话联系;
3.我们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串供活动,同时也严禁通过肢体动作或者夹带字条、手心写字等隐蔽方式传递可能被视为串供的信息;
4.我们严格限制非律师人员参与会见,更是严禁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进入会见现场;
5.我们坚决禁止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监管场所明令禁止的各类信息和物品;
6.我们必须严密防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会见机会试图逃脱监管场所的行为。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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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鉴定意见是属于传来证据,因为不是第一手的资料,由鉴定机构制作。证据的种类: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当事人的陈述。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6、现场笔录。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8、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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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鉴定意见是属于传来证据,因为不是第一手的资料,由鉴定机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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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不批准逮捕是指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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