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或“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第1款也有类似表述,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不破租赁的效果是“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谓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指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对承租人来说,既不需要终止原租赁关系,也无须订立新的租赁合同而成为新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虽然《合同法》第229条使用了“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表述,但是,其实际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在承租人和租赁物的新所有人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如果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人要求承租人搬出,则新的所有人将构成租赁合同的违反,承租人可以主张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由此可见,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赋予了承租人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的权利。也就是说,新的所有权人要求承租人搬出房屋,承租人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