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解书年月日时分,驾驶号车沿线由向行驶,行至处道路时,与由向的相撞,致的交通事故。经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且已经按照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家属的损失,取得了的近亲属的谅解,表示不再追究的民事赔偿责任,并积极配合到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建议,不再追究的刑事责任。谅解人:年月日扩展资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条件(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
(3)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