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市生育保险期间计划内生育,且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若属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情况以社保中心柜面审核为准。更多生育津贴信息,您可以拨打962218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