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天津职务侵占要怎样判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利用职务便利的涵义在法学界和司法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
二、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务的便利条件。
三、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管理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领导、指挥、监督职权。
我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此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构成要件之
一,也是一个经常困扰司法人员的焦点与难点问题。例如,被告人刘某原系某电子公司组装车间的工人,其在工作中多次将电子芯片成品私自藏匿,然后秘密运出厂区,非法出售牟利。对其行为如何定性?如果认为刘某的窃取行为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则应认定职务侵占罪;倘若认为刘某的窃取行为只是“利用工作条件便利”实施的,则应认定盗窃罪。由于两罪构成犯罪的起刑点标准不尽相同(如广州地区分别按人民币2万元和2千元为标准),法定刑轻重也有明显差异,由此可见,合理理解科学界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涉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而且关系罪与非罪的问题,对于准确认定职务侵占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