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熟人关系基础的特点,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亲属、朋友等作为见证人、中间人,或者是基于其他原因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情形。此时,并不能简单以签字来认定签字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的成立,最为核心的是当事人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上达成合意。即使可能存在对于保证类型、保证数额、保证期间等约定不明确、不完备,但必须存在保证人明确为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方可成立保证合同。当事人在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有时是为了表达其同意提供保证的意思,即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通常情况下,仅有一个签字或者盖章,而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认定签字或盖章的第三人有为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因而只能将其视为见证人。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时,见证人并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除了签字盖章,尚存在其他证据,或者当事人以符合特定交易背景、环境和交易习惯的方式,以“保人”、“担保”等字样,表明签字盖章人有为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则该签字盖章人应当被认定为保证人,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出借人可以依法向该签字盖章的保证人主张其履行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