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正当防卫产生危险行为人具有救助义务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和违法犯罪做,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对此损害不负刑事责任的一项权利。但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造成对方损害后,正防卫人是否有救助义务,是否会因此前的先行行为而产生危险源,对此危险源有无救助义务。对此目前中国法学界分歧大,按照我国刑法泰斗张明楷的观点,在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学(第三版)》中,关于正当防卫产生危险行为人是否具有救助义务时,采用了林东茂《刑法学综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版)的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的行为人所产生的危险,不具有救助义务。但是在张明楷教授最新的《刑法学(第四版)》中修正了这一观点,其所持观点是:“应当肯定正当防卫人对可能过当的危险具有保证人地位,正当防卫人的不救助导致侵害人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比如: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甲此时成立正当防卫。但在乙已无侵害能力的情形下,求甲将其送往医院,甲对自己先行行为造成的这个危险源有救助义务,如甲不理会而离去导致乙因流血过多死亡,甲就成立防卫过当。按照张教授的观点,肯定了在正当防卫造成严重后果但仍在正当防卫限度内时候,侵害人处于生命危险边缘情形下,正当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但此观点一家之言,存在很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