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行政诉讼中不能申请重新鉴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只能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申请重新鉴定:
(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当事人也只能像民事诉讼那样,运用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属不妥,让人民不予采信
3、刑事诉讼中可申请重新鉴定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往往都是肇事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这样一来,在伤亡人数和无能力赔偿数额已确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5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5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可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