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习生在实习期内很容易造成人身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这一问题有直接明确的规定。从根本上来说,在校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自己获得更多的实际工作的经验和技能。实习生为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动,只是其进行实际学习的一种必需的手段。如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该按照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实习协议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可以参照《合同法》中有关技术培训的条款予以解决。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或约定仍无法解决实习生实习期间人身损害的问题,可按照《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过错责任的规定,根据实习人员和实习单位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则应该看该公司是否与学校之间就实习生的人身伤害问题签订相应的实习合同或者学校在实习的指定与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如双方就人身伤害事项签订了合同,那么就按合同的具体内容来执行。若该公司与学校之间没有签订具体的合同,就按侵犯人身损害案件进行处理,可以向该公司要求赔偿。若学校在选择实习单位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定性为学校疏于管理的责任,是疏于实习安全教育落实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