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我想咨询下,就是我妹妹,今年19岁,因为和朋友在一起玩,没钱用了,就帮朋友介绍了几次生意,从中提钱,一共介绍了4个客人给她朋友,3次介绍成功,一次没有成功,她朋友,又是未满18岁才17岁,所以构成了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罪,但我妹妹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可是这次判了5年有期徒刑,我不知道为什么会判这么重,我请了一个律师,我问他原因,他说有什么规定,介绍未成年人卖淫3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要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不知道是不是这回事情,我就是想问下,事情真的有这么严重我现在上诉还有用吗律师解答:最高院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各省高院可能对此有内部的规定,比如在上海,介绍卖淫10次以上才属于情节严重,你的律师对你这样的解释,可能是基于最高院规定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属于情节严重,而在司法实践中,“多次”一般是指三次相关法律知识: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
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