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作出治安拘捕决定后,五年未执行的可否能够撤销,法律无作出具体解释。按照相关限定,被处罚人因故暂缓执行,待暂缓原由消失后应当收押执行。这隶属执法流程上的瑕庇。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年后,再要求被处罚人执行,能够流程瑕庇来对抗。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解决行政案件流程限定》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议暂缓执行行政拘捕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议符合要求的保证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捕二百元的准则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捕的决定。 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议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被处罚人已送达拘捕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捕决定送达拘捕所,拘捕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