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施工企业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之后有几种情况:
第
一,企业比较小,由于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安全考核指标超标,被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处以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那么企业在建筑市场就没有资格继续投标。
第
二,企业较大,发生一起人身死亡事故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影响未造成政府扣押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严重程度。那么企业可以继续在建筑市场投标。
第
三,不管企业大小,如果发生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及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作出勒令该工地停工整改或者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在该地建筑市场投标的处罚。(即企业在该地停牌)
第
四,不管企业大小,如果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即使当地政府未作出停牌处罚,业主单位(即建设单位)也可以单方面对该企业就建设单位管辖范围内进行黄牌警告或者红牌罚下(即建设单位设立黑名单)。
第
五,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发生了安全事故,但是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那么在有关部门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继续其生产经营活动。(当然,事故不报是违法行为,一旦查出来,有关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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