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复议范围: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直接申请复议的,只有在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附带审查。
可以复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4、行政确权行为。
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干涉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7、违法集资、征收、摊派等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不予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行为。
9、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行为。
10、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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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