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病退是依据《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后卫2011844号)执行的: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或双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痪肌力4级以下并1项以上相关的阳性体征或客观检查)、球、失语;
中度癫痫;
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
脱髓鞘疾病: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障碍;
遗传及非遗传性神经系统变性及代谢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功能障碍且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由各种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导致的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
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慢性脑器质性精神障碍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