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3.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对企业债务付无限连带责任,可以看成一方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