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公司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组织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规则;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限定的文件。客运管理组织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要求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核准应予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组织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解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