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以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征收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征收决定生效后,物权已经从被征收人转移为国家所有,物权变动已经完成,此时,政府将拆除房屋委托给相关单位实施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该单位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条件。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具体实施拆迁房屋的单位都禁止参与房屋征收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