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过程中,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般会在受理申请时起四十八小时内采取保全措施。对方是否配合,不影响法律采取保全措施。
2、诉讼过程中,如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由原告向提出保全申请,由审理是否准许保全。如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会在受理申请四十八小时内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