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公司法》规定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
第二章
第三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其中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
第一节、
第二节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及《公司法》其他内容可以知道,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责任仍然是有限的,所以才称为有限公司。但是,
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