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上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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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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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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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