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限定:
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
二、评估房屋价值时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典质、查封等因素对房屋价值的影响;
第
三、评估的方法依据房屋的情况分别处置: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第
四、评估是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综合以上因素对房屋进行评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