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第四项是正确的,其他三项应为: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