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目前,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涉及到“彩礼”、“嫁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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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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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1)(
2)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是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容易引发矛盾。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