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泄露患者隐私、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医疗技术、药品、设备、器械、耗材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