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从表面看,新入伙人在加入合伙企业时,如果不想承担原合伙人所承担的某些责任或不愿履行原合伙人应当履行的某些义务,或原合伙人在接纳新合伙人时,不同意新合伙人享有原合伙人所享有的某些权利或者新合伙人自愿放弃某些权利时,都可以在入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还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债务属于例外,新入伙人入伙时,不能通过协议来免除其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偿还责任。鉴于拖欠的工资属于债务的一种,自然也必须从其规定。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