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否则,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法理解析,隐含了优先受偿的规定。但这种优先受偿权是有前提条件的,简单地讲原则上,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轮候查封的规定,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就是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扣押、冻结、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了可以同一对同一财产可以采取轮候查封,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