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男子雇佣工人自带挖掘机为其挖掘重晶石矿,工作完成后拒不支付劳务费,被诉至。近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依法判决该男子支付劳务费
2.1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0年10月13日,张某雇佣颜某自带挖掘机到平南县安怀乡挖掘重晶石矿。双方口头约定以每小时210元计算报酬。颜某共为张某工作100小时。2011年4月16日,双方结算工钱,张某应支付颜某报酬
2.1万元。因暂无钱支付,张某当天立下一份欠条交由颜某收执。后颜某多次追讨无果,便将张某诉至,索要报酬
2.1万元及相应利息。
港南区审理后认为,张某和颜某达成的口头劳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雇佣颜某自带挖掘机为其挖掘重晶石矿,理应及时向颜某支付劳务费。张某至今未付颜某劳务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颜某请求张某支付报酬
2.1万元,依法予以支持。对颜某要求从2011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认为因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且颜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于2011年4月17日向张某进行过催告,颜某的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认定从颜某之日即2015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日前,港南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张某和颜某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颜某自带挖掘机为张某挖矿这项劳务达成协议,并约定了相应的报酬计算方式,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遵守履行。颜某完成100个小时的工作后,本应获得
2.1万元的报酬,但张某拒不支付,构成违约,故依法支持颜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