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有拒绝签字的权利,但是即使当事人拒绝签字,也不影响判决结果的生效。
其次,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上诉,但是离婚案件的上诉和审判程序具有特殊性:如果一审判决的是不准离婚,经当事人上诉,二审认为应当判决准许离婚的,不能直接进行准许离婚的判决,必须先要对子女、财产等问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进行,会把这个案子发回到原来的重新审理。 再次,是否判决双方离婚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