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牵连,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者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受伤等。对于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情况,应当注意,非法拘禁罪第2款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定罪处罚。因此,一方面对于这种情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不包括轻伤,而是指重伤,但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种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在内。至于上述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目的即在于故意伤害被害人,只不过其方法采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定罪处罚。综合你的案情,需要对被害人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重伤。第
二、前科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的前科劣迹,此种情况只能酌情从重处罚;另一种就是累犯,此种情形是法定从重处罚,一般增加基准刑的20%左右。第
三、具体有什么需要咨询的,可以私信我,为你免费解答以及排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