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破产管理人可否作为原告参加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这是可以的。管理人与破产案件本身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但管理人以自身名义提讼并非其自身享有此项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职权。《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对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和偏颇性清偿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破产法第31、32条规定的行为,管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财产。法律之所以赋予管理人以自身名义的权利,是由于设置破产撤销权,旨在纠正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不当处理财务行为,恢复其责任财产,确保债务人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得以公平分配,而管理人作为全面接管并负责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就是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因此,行使破产撤销权理应是管理人的职责。根据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基于法律规定职权,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的诉讼还包括向提起破产抵销权诉讼,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1条规定,管理人对债权人提出的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讼。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