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不再重复发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参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和员工合法生育这两个事实而应该享受的产假待遇,而且员工享受生育津贴不需要提供正常劳动;而工资只是基于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应当支付的报酬。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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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是女职工的法定权利。享受产假的权利,意味着女职工因生育可以休假无需上班;享受生育津贴的权利,意味着女职工没有提供劳动也可以获得生育津贴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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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无论女职工是被要求还是自愿在没有休完产假的情况下就返回用人单位上班,其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劳动报酬。
3、再次,法无明文规定,不宜推定劳动者放弃本应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女职工没有休完产假就返回单位上班,其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在女职工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休产假的情况下,推定女职工自愿放弃了休产假的权利,缺乏合理而有说服力的依据。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毕竟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允许这种默示推定,用人单位将有很多方法制造劳动者自愿放弃休假权利的假象,不利于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