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