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公安机关工作机构接到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二)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
(三)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中的重要事项,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人。
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公安机关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事项情况;下级公安机关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事项的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