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撤销合同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三种请求权:一、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撤销合同请求权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1.撤销合同请求权应适用《合同法》第55条关于1年除斥期间的规定(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的规定);
2.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