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1)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3)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在收到申请强制清算的材料后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条、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