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或者“五年”最长期限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既不知道诉权和期限,也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已经知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那么期限就要从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不再适用最长期限。
行政诉讼期限,是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超过期限的,人丧失对该行政行为提讼的权利。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只要超过期间就丧失权。因此,在立案时,首先要审查期限,超过期限的,一律裁定不予立案。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行政案件的期限应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