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以外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由此可知,对于未经依法登记成立而长期或者临时从事慈善活动的公益慈善性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慈善活动,但是不能公开募捐、不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的资格等,也没有履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如在与志愿者或者受益人等发生纠纷时,应当按照民法总则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此,此类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需要遵守《慈善法》规定的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原则,同时遵守《慈善法》有关慈善捐赠和慈善服务的规定。此外,如果此类组织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样可以受到政府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