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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拍图能不能作为判定违法建筑的依据

帮助5人 3.7w浏览 匿名 2020-08-31 安徽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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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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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航拍图能不能作为判定违法建筑的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的。政府的航拍图确定房屋为违法建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城市建设房屋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这两个证件的就属于违法建筑。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而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全文
    7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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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拍图能不能作为认定违法建筑的依据?
航拍图可以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可以作为证据,但也不是唯一的证据,需要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是要去看是否有合法的建设手续,一般会对违建进行拆除和百分之十造价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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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拍图是否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航拍图是否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房屋拆迁的情况之下,那么应当是按照产权证上所记载的,建筑面积来确定最终的建筑拆迁的面积,除此之外,如果有与实际不符的话,可以委托第3方的评估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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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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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航拍图来确定违章建筑合法吗?
以航拍图来确定违章建筑是合法的,但是在确定违章建筑时不能仅仅以航拍图来确定,还需要确定建筑物是否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的证件,如果相关部门发现了违章建筑后也是会立即将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同时也是不会对违章建筑的所有人支付任何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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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拍图可以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吗?
航拍图不可以作为拆迁补偿依据,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房屋拆迁以航拍图为准,不合法,但是可以作为相关参考所进行的依据。航拍图可以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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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未交房无产权证拍卖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即使是尚未拥有房产证的房屋,法院仍然有权进行公开拍卖。
首先,法院在举行拍卖活动之前,必须向所有参与竞标的人士明确告知房屋未持有房产证以及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如果竞标者果真愿意冒此风险并且有意愿继续参予竞拍,则可以在了解清楚情况之后决定是否参与。
一旦竞标成功,法院将以房屋当前的实际状况作为交付标准,将其移交给买受人。
而关于房产证的办理问题,则完全由买受人自行负责,若无法顺利办理,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需由买受人独自承担。
其次,若法院在拍卖过程中未能达成交易,那么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选择用房屋来抵消债务。
同样地,在此种情况下的交付也将以房屋的现状为准。
在执行程序中处理那些尚未完成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如果房屋已经具备初始登记的条件,那么执行法院在处理完毕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但如果房屋暂时还不具备初始登记的条件,那么执行法院在处理完毕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在其中注明待房屋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使之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房屋登记机构应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登记;
对于那些确实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原则上应进行“现状处置”,即在处置前揭示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让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按照房屋的现有权利状态获得房屋,而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则由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自行负责。
法律依据:
《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第二条
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当存在清算资料残缺导致清算程序无法启动,同时公司资产又无法完全覆盖其所背负的债务时,清算义务人将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资产与清算义务人的个人财产存在混合使用的现象,那么债权人有权选择以清算义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在此种情况下,清算义务人不得再以股东有限责任作为抗辩理由,而必须对清算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最后,若清算义务人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清算工作,或者即使法院已经做出了强制清算的判决但仍然未能得到执行,从而导致公司财产出现流失、贬值甚至无法进行清算的严重后果,债权人则可依据侵权行为法,请求清算义务人在上述权益能够实现的价值范围之内,或者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清算义务人故意编造已清算完毕的虚假事实来注销公司,即未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理,反而伪造清算资料,谎称公司已经完成清算,或者以公司对外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等借口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这都将被视为股东自愿放弃有限责任。
一旦因这种行为引发诉讼,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运用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由该清算义务人就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公司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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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航拍图几年拍一次?
房屋拆迁航拍图几年拍一次我国是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只要需要的话,一般是可以每年拍几年的,这也主要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检查是否有违法的建筑物,在规划上面应如何制定相关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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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二手房三方合同解除合同起诉状有何依据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不动产交易领域中,经过双方法定缔结的二手房屋销售合同一旦正式生效,就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依据达成的协议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解除权,进行适当的解除处理。
此时,以下几种情况符合法定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由于发生了无法预见且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得签订合同时设定的合同宗旨和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其次,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前,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声明或者其实际行动,明确表态不会履行其主要义务;
再次,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其主要义务,并且经过另一方的催促之后,仍然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履行;
最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为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宗旨和利益无法实现。
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法律还规定了特殊的法定解除条件,这些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适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居间合同已经被更名为中介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南通市房产纠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房地产市场中,时常出现诸多纷繁复杂的纠纷问题,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第一,关于房屋所有权存在瑕疵所导致的纠纷;
第二,由卖方未能充分履行其处置责任引起的争议;
第三,由于买方缺乏必要购房资格而造成的矛盾;
第四,因房屋未能按照正常流程完成按揭贷款手续引发的争执;
第五,涉及到房屋质量缺陷方面的争论;
第六,由于房屋未能按期交付而引发的矛盾;
第七,关于定金支付与返还方面产生的纠纷;
以及最后,涉及到“阴阳合同”相关事宜的冲突。
对于以上各类纷争,法院将依据具体类型以及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权威审定,并据此作出公正明确的裁判。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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