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接受质证。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因为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对于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法庭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鉴定人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律义务和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申请重新鉴定:
(1)原告或者
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
(2)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或者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或者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