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是婚后修建的房屋,则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属于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能够进行实物分割的就实物分割,不适合实物分割的可以折价。判决时很可能将房屋判归你们中的一方所有,同时获得房屋的一方应该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市场价的一半金钱。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其他人,可以考虑一下两种方式来操作:
第
一,向宅基地使用权人支付宅基地使用的对价,相当于使用权的转让。由于你们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上转让是合法的。
第
二,向宅基地使用权人支付一笔租金,从而长期使用该宅基地,这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适用。